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五號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號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號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違反保護令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1年8月│││銀元300元折算1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第4款│項│項│├───────┼─────────────┼─────────────┼─────────────┤│犯罪日期│92年12月20日及92年12月26日│92年8月16日│92年8、9月間某日起至92年12│││││月底某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18、617號│92年度偵字第6207號│92年度毒偵字第938、959號、││││││93年度毒偵字第34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3年度簡字第208號│92年度訴字第534號│93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93年2月27日│93年4月19日│93年9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簡字第208號│92年度訴字第534號│93年度訴字第35號││├───┼─────────────┼─────────────┼─────────────┤││確定│93年3月25日│93年5月29日│93年12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168條││││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16日起至93年2月19│93年6月3日││││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938、959號、│93年度偵字第3366號│││││93年度毒偵字第34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35號│93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93年9月29日│93年10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35號│93年度訴字第330號│││├───┼─────────────┼─────────────┼─────────────┤││確定│93年12月21日│93年11月1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