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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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冠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