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9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李森明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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