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御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御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黃御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寄藏改│有期徒刑4年,併│100年│100年度偵│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造手槍│科罰金新臺幣20萬│7月1│字第17956│年度訴字│9月30││10月25│││元,罰金如易服勞│日│號│第1933號│日││日│││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施用第│有期徒刑4月│100年│100年度毒│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7月1│偵字第4645│年度易字│9月30││11月8││品││日│號│第2725號│日││日│├───┼────────┼───┼─────┼────┼───┼──┼───┤│恐嚇│有期徒刑4月│100年│100年度少│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6月23│連偵字第│年度簡字│5月30││6月27││││日│117號│第3177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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