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6號債權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元壽 上列債權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年息為百分之幾。
二、請提出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臨時管理人 詹世征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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