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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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174號聲請人OOO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