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被告 魏朝煙

魏隆傑

胡順立

魏清華

魏清山

魏清章

覃漢傑

洪碧雲

魏灯坤

江彥明

蕭翠蓉

李金碧

孫青 住南投縣○○鎮○○里000鄰○○路00○0號

上列被告與原告台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如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任一被告繳納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後,其餘被告免繳納責任。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會同兩造現場勘測並囑託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下稱草屯地政所)就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繪製複丈成果圖,詎原告迄未向草屯地政所繳納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下同)4,460元,故草屯地政所無法將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致訴訟無從進行,此有草屯地政所駁回通知書在卷可稽。本院於110年6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草屯地政所繳納上開規費4,460元,並將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系爭裁定於110年7月2日送達原告,詎原告至今仍逾期未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電話紀錄可參,原告所為已嫌虛耗司法資源。據此,爰依上開規定,再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後5日內墊支上開規費4,460元,且任一被告繳納上開規費後,其餘被告免繳納責任,以免發生重複繳費之情形。如被告逾期亦不墊支,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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