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齊澤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3紙,對於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及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本票3紙返還上訴人,系爭本票3紙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111年1月28日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