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君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被告陳雅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由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該案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266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6月7日刑鑑字第1050046453號鑑定書各1件在卷足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保管字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8公克,含包裝袋1只)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白字第106號(編號2)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97公克,驗餘淨重2.41公克,含包裝袋1只)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安字第340號(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