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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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96號被告 林葳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葳彤(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7日110年度訴字第1596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其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所定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