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萬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萬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萬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萬振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24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17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2日17時許107年9月5日上午8時5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07年10月1日晚上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559、274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559、27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244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77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7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4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244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77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77號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109年5月7日109年5月7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0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832號),刑期自110年12月27日至111年5月26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5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833號),刑期自111年5月27日至112年1月26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8日晚間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1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336號,刑期自112年1月27日至112年7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