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42號聲請人 魏智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異議狀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黃麟倫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