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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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意選定法官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9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聲請合意選定法官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9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負債累累、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