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整合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30號聲請人 邱顯卿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董青松 間請求返還整合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