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黃瑞梅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 律師
鄭仲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嘉凌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嘉義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1021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