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93號聲請人 宋孝瑋 代理人 朱浩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宋孝瑋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婚後均仰賴相對人 許智傑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以維持日常生活,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7日遭相對人許智傑歐打而逃離原住處,相對人已未再給付任何家庭生活費,聲請人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及固定收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確遭相對人施以暴力,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自103年至105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之所得均為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存卷可佐,足認聲請人確實無固定收入,亦無存款,為無資力之人,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