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謝昌達

被上訴人即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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