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03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蔡宗志

葉雲仁

被告 蔡裕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16元,及其中新臺幣59,399元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備註:本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1,11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9,916元,此部分應繳之裁判費為1,000元,至逾此部分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