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31號聲請人 盧敬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慧玟 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