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 曾祥勇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236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52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曾祥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上訴人即被告犯後態度甚佳,且素無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屬無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年逾六旬,本次犯行未實際傷及他人,其經原審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