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雷妮翠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
6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琦華┌──────────────────────────────────────────────────┐│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八七─ND─0000000─││1│1000│││01│名: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八七─ND─0000000─││1│1000│││02│名: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八七─ND─0000000─││1│1000│││03│名: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八七─ND─0000000─││1│1000│││04│名: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八七─ND─0000000─││1│1000│││05│名: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