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度再審字第1075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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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再審字第107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七五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再審議聲請人甲○○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幫工程司,前於任職該局新建工程處工程員期間,因違法失職,經本會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四年度鑑字第七五二八號議決休職期間六月,迭據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先後二十次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各在案。茲又對第二十次駁回之議決(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號)聲請再審議,所敘理由及所引證據,與前次聲請再審議敘述之內容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嫦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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