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聲請人 邱敏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附表所示各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各該支票記載分別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各該支票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邱敏華│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878,150元│AB0000000│102年1月5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2│邱敏華│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378,656元│AB0000000│102年1月10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