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紹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