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葆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光裕
王勝文 葉月珠 陳鄭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