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昭翰因搶奪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其於民國108年4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44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