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俞青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雪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繳納互助會會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收據、相對人簽發之收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