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邱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被告 張嘉源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何孟璁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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