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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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陶雅餐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圳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饗炫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058元,應繳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