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1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妹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4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以新臺幣肆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之母親年老多病,被告復欲與前夫 楊宗融 重行辦理結婚手續,以期一家團員,子女亦需母親之照顧,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於審酌被告乙○○逃亡之情節、逃亡之時間、逃亡期間別無再犯他罪、遭緝獲時所陳述之居住處所、聲請意旨與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被告於以新臺幣四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