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八的三次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5,800元│0000000│96年6月29日│││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8,800元│0000000│96年6月29日│││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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