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所犯恐嚇等案件,聲請沒入受處分人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97號、96年執減更字第6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94刑保字第364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