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乙○○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