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元,此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裁定核定在案,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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