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因與告訴人之媳婦 楊涼勳 有債務關係,意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至告訴人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住處前(同楊涼勳之住址),持紅色油漆潑灑在前開處所之牆壁及藍色鐵門,致該牆壁及鐵門原漆色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報警,始悉上情等語,公訴人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一般物品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王義閔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