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81號聲請人 林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仲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81號聲請人 林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仲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