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蘇琪淑 被告 李佩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易字17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易字17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死亡,上開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具狀表示刑事案件若法院判決不受理,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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