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告 彭軍明 被告 陳金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9,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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