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慧珍 被告 莫坤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