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黃逢敏 ( 黃新淡 之繼承人)原告 黃逢盛 (黃新淡之繼承人)原告 黃熙瑛 (黃新淡之繼承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煜鐘 (黃新淡之繼承人)被告 謝雲清 (謝 張壽仙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系爭4筆土地登記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依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