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林月真
林月素 林美吟 林麗雪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成立訴訟外和解,請求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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