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 郭敏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耀欽 因111年度訴字第4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