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2號原告 陳汝舟 被告 沈添丁 上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分別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限制範圍1/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限制範圍1/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限制範圍1/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限制範圍1/6(下合稱系爭土地),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9年度執卯字第5114號所為債權人 沈火清 之查封登記禁止所有權移轉及設定他項處分予以塗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25,203元(計算式:1,700×6,503×1/3+2,000×2,
888.67×1/3+2,000×6,225.07×1/3+6,700×1,580.01×1/6=11,525,2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沈添丁之被繼承人沈火清之除戶謄本及沈火清之繼承系統表、沈火清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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