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 陳樹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大肚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4月26日補費裁定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7,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