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哲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535號被告謝哲修違反著作權法等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期滿。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5片(103年度紅保字第00907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哲修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53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4年4月13日期滿,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佐,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5片,均為被告謝哲修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陳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