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52號聲請人 宋正才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蔡佩苓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蔡佩苓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柒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佩苓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佩苓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因公示催告程序完成,茲依法陳報被繼承人蔡佩苓遺產處理情況,並請求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100,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佩苓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3號、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30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蔡佩苓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後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包含申報被繼承人所得及財產清單、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清查存款數額、清償被繼承人之借款、車輛欠稅、編制財產清冊等事宜,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逾400萬元(即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之拍定金額及最低拍賣價額為4,125,555元、現金存款、股票等),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含代墊費用)核定為70,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