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9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79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劉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799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黃鈺玲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零叁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7日起至112年1月
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如任何一宗債務未
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經屢次催討均未還款,經原告
將其抵押品拍賣後僅受償部分本金及利息,依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99年桃金職(六)字第120號強制執行分配表計算結果
,被告僅繳納利息、違約金至99年11月25日及部分本金,其
後均未還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視為到
期,尚欠貸款本金315,003元及自9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
1.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鈺玲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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