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黃典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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