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黃典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