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97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郭枝春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住於臺南市,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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