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聰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聰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聰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編號4至7所示之罪及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11年、6年10月確定,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
㈡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其中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判決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之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本案定刑範圍內),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參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8至14所示之罪,雖均與其沾染毒品、意欲販賣毒品之惡習有關,罪質相近,且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5月至11月間,時間尚屬密接,此部分之責任非難重復程度固然較高。然酌以受刑人所犯其餘之罪(即附表編號6、7所示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及殺人未遂罪),其係先以高額價金向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購買多把槍枝、子彈,而後於其犯行事跡敗露,為警強力攻堅其租屋處之際,其竟將所購買之其中一把制式手槍,作為抗拒警方執行公務之用,甚至為免遭受逮捕,持該手槍朝警方行徑方向擊發子彈,意欲開槍射殺員警後,再另行自我了斷,從其此部分犯罪歷程以觀,除彰顯其法敵對意識甚高、難以教化之情形外,更徵其存有視人命如草芥、一命換一命之偏差觀念。考諸其附表所示持有槍枝、販賣毒品、殺人未遂之犯行,均屬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罪,縱然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責任非難重復程度較高,在量刑上仍不應予以減讓過多刑度,以期充分評價其長期沾染槍毒、涉及侵害生命法益之惡劣素行及品行。基此,本院再衡以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表,並未記載有何因素、事由需本院於量刑時酌情參考之情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表:受刑人洪聰富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5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4月30日110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79、378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37、693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37、69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78號110年度訴字第711號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78號110年度訴字第711號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4日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77號編號2至3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26號編號456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非法持有制式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犯罪日期111年1月13日111年1月15日111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0日111年7月20日111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4至7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71號編號789罪名殺人未遂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7年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111年1月18日1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訴字第301號112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0日111年12月29日112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訴字第301號112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112年4月12日112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4至7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3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73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71號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8日110年8月25日110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0至1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2號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編號10至1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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